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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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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赣州市江苏商会

    英文名: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anzhou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性质是由在赣州经商的江苏籍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培养一支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优秀企业家队伍,为振兴赣南苏区经济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赣州市工商联(总商会),登记机关是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赣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赣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51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增强会员法制观念和政策观念,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努力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经营者;

    (二)维护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建议、困难和要求,当好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三)加强苏赣两省联系,组织各种招商活动,促进两地商贸、科技、文化、旅游的交流与发展;

    (四)加强同港、澳、台和海外江苏商会的联系,争取更多的客商来赣投资;

    (五)争取会员和社会各界资助,开展有偿服务,筹集活动经费;

    (六)办好商会会刊和网站,及时交流商会活动信息;(七)做好专项基金管理,开展各种会员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凡是江苏省在赣州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营业主;从事企业管理的苏籍工作人员;在各行各业工作的苏籍突出专业人才、知名人士;在江苏省投资创业以及有合作项目、经贸、商务往来密切的赣州本地企业与人员;热心于加强赣苏两地经贸合作的团体与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商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应报商会备案,其会员资料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由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并在本会网址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工团体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团体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的团体各项活动,关心支持并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反团体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和审查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对会员违法违纪、侵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依据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16日赣州市江苏商会第三届理事会议(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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