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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江苏商会会员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2-10-27 来源: 作者:赣州市江苏商会秘书处

    赣州市江苏商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践行新时代苏商“厚德、崇文、实业、创新”精神,实现会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树立赣州市江苏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会员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我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旨在教育广大会员听党话、跟党走,自觉响应党的号召,执行国家机关的政策法规,培育会员的国家意识、大局意识,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融于本会建设发展中;引导会员把诚实守信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全过程。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会员间开展合作的原则:公平竞争,互利共赢。提倡“合作+竞争”精神,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公平、合理竞争,做到竞争有序、以质取胜、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第四条 以人为本,善待员工。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用工手续,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用,注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不违法用工,不拖欠,克扣员工工资,不侮辱,谩骂,殴打,体罚员工。

    第五条 倡导环保和谐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清洁生产,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自觉防止生产污染和其他社会公害,不偷排、不擅自超标排放污染物,不擅自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第六条 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认真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设置账簿,如实申报缴纳税款,不偷税、漏税、抗税。

    第七条 信守合同,全面履约,切实增强契约意识,在经济交往中签订合法、规范的合同,自觉遵守承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擅自违约、毁约,不搞合同欺诈,不假借合同从事非法活动。

    第八条 互谅互让和气生财,公约成员之间或公约成员与非公约成员之间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或与之相关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商会等部门协调解决。协商和协调不成时,提交法院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走司法程序解决。

    九条 会员特别是领导层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损害商会的声誉。

    第十条 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抵制商业欺诈、商业贿赂,抵制骗保骗赔、非法集资,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禁止疫情等特殊时期不服从管理。

    第十一条 商会会议商议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个人应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决议经表决生效后,个人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执行决议。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商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醒或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书面批评,

    2、商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

    3、劝其退会。视情节严重和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本约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会可给予其适当的表彰:

    1、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障本公约之严格遵守;

    2、进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3、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4、热心商会建设,对商会发展提出重大建议意见,并被主管机关或商会采纳者;或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赣州市江苏商会第三届四次会员大会通过后,自2022 10 22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赣州市江苏商会

                                                      20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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